<<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史人物 -> 改革开放初期陈云关于党风党纪国法协同治党的思考与实践(二)
三、注重纪法协同惩治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改革开放初期,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钻改革、搞活经济的空子,从事以经济犯罪为主的各类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一切向钱看”和贪污腐败的歪风不断滋长起来。陈云深刻地认识到,党员干部经济犯罪问题是不正之风蔓延发展的结果,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将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损害来之不易的经济发展成果,危及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以及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此,1981年 2月 24日至 3月 4日召开的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各级纪委要“把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保证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列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特别要抓紧检查和严肃处理经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案件”。陈云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以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大案为切入点,坚持纪法协同的治党思路,将正风肃纪与打击党员干部经济犯罪相结合,推动风、纪、腐同查同治,领导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取得重大胜利。
(一)强调共产党人应是“守法的模范”,要求从严惩处违法犯罪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理应在遵守国法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早在 1949年 6月,全国革命胜利前夕,陈云在给战友之子陆恺悌的回信中就告诫道:你们“千万不可以革命功臣的子弟自居,切不要在家乡人面前有什么架子或者有越轨违法行动,这是决不允许的。你们必须记得共产党人在国家法律面前是与老百姓平等的,而且是守法的模范”。
改革开放初期,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突出表现为走私贩私活动。20世纪 80年代初,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发生多起走私活动,有不少党员干部牵涉其中,社会影响恶劣。陈云深感痛心,他认为,对违法犯罪党员干部,必须从严惩处,“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1982年1月5日,中央纪委编发信访简报《广东一些地区走私活动猖獗》,专题反映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情况,并送至陈云。陈云将这份简报批转给几位中央常委同志,措辞严厉地指出:“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我主张要严办几个,判刑几个,以至杀几个罪大恶极的,并且登报,否则党风无法整顿。”这反映出他对相关工作坚决推进、狠抓落实的鲜明态度。
1982年 1月 11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紧急通知》,通知专门强调,对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登报,“如果哪一个省、市、自治区和部门的党委优柔寡断,对干部中首先是负责干部中在经济上存在的严重问题熟视无睹,姑息养奸,中央就将考虑追究责任”。3月 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补充和修改,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从重量刑,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从严处理。这就使坚决打击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4月 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在当前条件下最实际、最有效的整党整风的措施之一”,要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对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所谓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都必须分别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给以应得的处分”。
针对有同志认为中央抓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抓晚了,问题已相当严重,积重难返了”的思想,陈云指出:“现在抓,时间虽晚了些,但必须抓到底。中纪委必须全力以赴。”1982年7月 1日,新华社在简报上刊载了香港《快报》一篇题为《反贪污斗争停滞不前》的文章,文章说:中共发动的反贪污斗争“雷声大,雨点小”,“似有搞不下去之势,可见内部反抗之烈与阻力之大”。这篇文章很快引起了陈云的关注。他在一些尖锐的意见下面画了线,将文章批转给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黄克诚、副书记王鹤寿,指出: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办”,“阻力再大也必须办”。1983年 3月,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共产党员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即使数量很小,也是和共产党员的称号不相称,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都应严肃对待。”给违法犯罪共产党员以严肃党纪处分,是纪严于法、纪法贯通的鲜明体现。在陈云和中央领导集体的积极推动下,全党上下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形成高度共识,在协调各方面力量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推动正风肃纪。
(二)在实际工作中抓好纪法协同,纠正经济犯罪惩处中的“重罚轻刑”,实行统一量刑
陈云等中央领导同志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实践中敏锐洞察到,在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的同时,必须依照党内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不同分工,深化纪检机关同各级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第八项,就各级各部门的分工与协同作出周密部署,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成为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坚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属于党内纪律的问题要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报请同级或上级党委处理。涉及触犯刑律的问题,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尽到各自所负担的庄严职责。”
中央纪委坚决贯彻中央和陈云从严查处、抓紧办案的要求,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多措并举推进案件查办工作。1982年 5月 15日,为指导全国各地对经济罪犯的正确量刑,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联合向省、市、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判处经济犯罪案件统一量刑的通知》,通知指出:“贯彻中央《紧急通知》以来,各地陆续判处了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我们发现有些案件在量刑上有畸轻畸重、宽严不当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类现象的继续发生,尽可能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经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商定,今后,凡是触犯刑律的案件,统一由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大案要案的量刑,要在全国范围内平衡。 ”1983年 12月 20日,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又联合发出《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具体提出了走私、贪污受贿、盗窃公私财物、诈骗等犯罪行为,达到多少案值就要受到何种惩处的规定,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量刑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随着全国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各地都依法查处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但发现有一些地方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重罚轻刑”,实际上是一种纵容和姑息。有些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分子说:“罚款我不怕,搞十次罚五次够本,罚三次得利。 ”某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利用这方面漏洞,故意用经济贿赂的办法,来买通某些执法人员,蓄谋拉人下水,使党的一些干部受到腐蚀。不解决这个问题,不利于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也就不能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为此,1982年 7月,中央纪委发出《关于纠正当前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重罚轻刑”现象的通知》,要求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公安机关中负责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查处的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案件,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凡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只给经济制裁了事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为引起足够重视,同年 10月,陈云在一份反映广东沿海走私活动重新抬头、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打击的材料上写下批语,指出:“要不断总结,因为走私分子会用各种方法。此件上说的不能‘以罚代刑’,很好。必须既有罚,又用刑。”
1983年 10月,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陈云总结指出,自中央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以来,在中央纪委统计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开除党籍的有 9000多人,受党纪处分的有 1.8万余人,合计 2.7万余人,这“不是一个很小的数量”。他还指出,“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从中央到基层政权,从企业事业单位到生产队的领导权,都掌握在党员手里了,党员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许多贪污犯本人就是党员,即使贪污犯不是党员,他们能够贪污,也是靠某些共产党员的保护”。正是看到了党在全国执政后面对的这种危险,他提醒全党:“对于利用职权谋私利的人,如果不给以严厉的打击,对这股歪风如果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就会败坏党的风气,使党丧失民心。”也就是说,在陈云看来,贪污犯的腐败行为,离不开其本人或某些共产党员违纪行为的“推波助澜”,而严惩腐败、严厉打击违纪行为,同时也是整顿党风的必然要求。这其中蕴含着把风、纪、腐贯通起来、一体治理的思想方法。
在实践中,陈云领导中央纪委以牵涉不同行政级别违纪违法干部的大案要案为抓手,真正发挥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非法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震慑和预防作用。如 1987年 5月,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作出开除某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党籍的决定,并向全党发出题为《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的通报。从1982年 1月到 1986年 7月,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中央确定的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办事机构,按照陈云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紧急通知》精神,全力以赴开展工作。这一时期“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取得的重大胜利,对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政策、保护干部和群众改革的积极性,增强党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以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保障党风党纪国法协同治党的思路
在改革开放大幕刚刚拉开的时候,陈云准确分析研判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领导中央纪委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性文件,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这些文件的颁布施行,对于纪检机关严肃、准确地执行纪律,以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战斗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领导管党治党特别是整肃党员干部经济领域严重犯罪的实践中,陈云进一步认识到制度对领导干部作风的约束和预防作用,为了切实把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与全党整顿党风更好结合起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以推动党规党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的完善为抓手,领导及时织密制度的“笼子”,以此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这实际上是党风党纪国法协同思路在法规制度方面的体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针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漏洞,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及时改进工作”。这一要求着眼长远,为推动管党治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指明了方向。
陈云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在遵规守纪、端正党风中做表率。1985年 9月,他指出,“现在确有少数党员、党员干部,特别是个别老党员、老干部,不能坚持党性原则,遇到歪风,跟着干”。对此,“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作出榜样”,“党的高级领导人员,在教育好子女的问题上,要给全党带好头”。一段时间里,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中,乘坐进口轿车之风越刮越盛,车的档次也越来越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十分不满。1986年 1月,陈云在中央纪委办公厅反映的某事业单位花 160余万元购买高级小轿车一事的简报上批示指出:“自己有车,还向下属单位要新的高级车,这样的事,在高级干部中,可能不仅这几位同志”,为使北京的党、政、军机关在实现党风社风根本好转中做表率,“我建议,做表率首先从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各位同志做起。凡是别人(或单位)送的和个人调换的汽车(行政机关配备的不算),不论是谁,一律退回,坐原来配备的车”。这一批示后来印发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大军区,实际上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在各地的认真贯彻执行中起到了化风成俗的效果。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持续扩大,部分党政机关及干部受商品经济利益驱动,违规参与经商活动,存在以权谋私、投机倒把等违纪违法行为。此类现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引起中央高度重视。1984年 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陈云对此态度鲜明,积极支持相关举措,坚定主张必须坚决遏制这股不良风气。他指出:“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用,是完全正确的,要坚持。但同时要看到,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作风的侵入。目前许多党委和干部对此没有警惕。”他列举大量事实,提出尖锐的批评:“一说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有些党政军机关、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拥经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正在严重腐蚀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1985年 1月,中央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真检查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等问题,并严厉批评一些犹豫观望甚至敷衍搪塞的地方和部门,“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态度是一种危害极大的不正之风,是党性不纯的表现,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在中央纪委统筹协调及各方协同努力下,党政机关和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得到有效整治。但随之而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方面的新问题逐步凸显,亟待规范治理。针对这一情况,中央纪委起草了《关于不许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建议》。陈云经深思熟虑写下批语:“这件事,应由中央像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那样,作出明确的决定方能制止。不然的话,发展下去,党的肌体、党群关系必将受到损害,有所好转的党风也会受到影响。改革也难以顺利进行。应退出的干部子女的范围,是否可以再大一点,请再考虑一下。”1985年 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6年 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体现了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维护党风社风民风的坚定决心。
五、结语
习近平在纪念陈云同志诞辰 12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陈云同志的一生,是伟大、光荣的一生。他树立的崇高精神风范、创造的丰富领导经验、总结的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永远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改革开放初期,陈云立足纪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中央纪委切实担负起“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的任务,注重党风党纪国法协同配合,推动新时期管党治党工作开创新局面,为党开创、坚持、捍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重要保障。陈云关于党风党纪国法协同治党的思考与实践,反映了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不懈探索,对于新时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仍有重要启发意义。
来源:《党的文献》2025年第4期
冀公网安备 13040302001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