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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政府的各种政策
    来源:   发布者:admin  更新时间 : 2023-10-13

    抗日政府的各种政策

    (1937年10月16日)

    刘少奇

    为了最高度的达成上述四项任务,政府的各种具体政策应该如下:

    一、财政经济政策

    因为日本帝国主义的封锁与破坏,使得外资很难进口,使得沿海各工业中心不能继续生产,使得中国许多带着买办性的民族工业难于维持或停止工作。许多地方的农村也因为战争的破坏与影响使生产低落。而在另一方面又因为战争的消耗,需要大批的工业品与农产产品去供给。如是在国内就引起货物的缺乏,价格的提高与货币的跌价。这种情形,在敌人断绝交通的游击根据地中,是更加严重的。在那里许多工商资本家和大地主是要逃跑的,或者还有企图投降的。敌人也将特别封锁这些区域,断绝这些区域与外面的商业往来。因此,这些区域的财政经济状况将是极端困难的。但是这种情况又为中国纯粹的民族工业——道地的土著资本造成了极顺利发展的机会。战争为他们造成了从来未有的广大市场和高度价格与利润率,这种民族工业的发展,不论对于全国及这些区域的抗日战争和民族独立,都是有利的。这要使中国在经济上逐渐脱离对帝国主义的倚靠而走向独立,并且也帮助中国的封建地主和高利贷者投资于土著工业,转化为工业资本。因此,抗日政府的财政经济政策应该根据下列的基本方针来确定:

    (一)保障抗日武装部队的给养及人民必需品的供给。

    (二)提倡土著工业的发展——发展农业生产,并在抗日战争中附带肃清残余的封建剥削关系。

    (三)努力冲破敌人的经济封锁。

      (四)减轻劳动人民的负担,把负担加在有钱人身上,口号是有钱出钱。

    根据上述的方针,抗日政府的具体财政政策,应该是:

    (一)取消过去一切的捐税和摊派,重新规定统一的累进税。对于不劳而获的收入(地租、房租和放款利息)课以重税。

       (二)没收汉奸及日本帝国主义的财产。

       (三)地方公款由政府管理监督,提出一部分充作抗日经费。

       (四)向富户征求救国捐。

       (五)发动群众自愿捐助抗日经费和战争中的需用品。

       (六)节省开支,禁止浪费,严惩贪污中饱,建立廉洁的政府,取消薪饷制,规定公务员最低的平等的生活费。

       (七)在可能与必要时发行救国公债。

       (八)尽可能规定大体的预算,将军事经费提到80—90%以上,规定将其他一切经费减到最低限度。

       (九)在适当的地点筹集与储藏部队所需用的一定数量的粮食。

       在经济政策方面:

       (一)保护一切工商业的自由营业,取缔奸商。

       (二)协助对抗日战争有利的工业,尤其是军事工业。

       (三)协助生产合作社及消费合作社的组织。

    (四)因为资本家的怠工逃跑而停工的工厂,政府应利用之,组织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或转租给私人开工。

    (五)改组生产奢侈品的工业来生产军用品与人民生活必需品。

       (六)发展农业生产,进行耕种运动,保护牲口农具,禁止破坏农具及无限制的出口与屠杀牲口。

       (七)组织输出输入,允许敌人占领区域的商人及英美等国商人进入根据地营业,一般的不禁止日货的输入(因百货物缺乏,敌人将会禁止)。

       (八)取缔牙行的垄断。

       (九)一般使用法币,不禁止日币的使用,尽可能不单独发行纸币,维持原来的银行或建立银行在政府监督下指导金融。

    (十)限制高利贷及地租的剥削,办理低利及无利借贷。

    游击队与游击区域的财政与给养,应以独立自筹为原则,但在可能时应努力取得中央政府及附近省政府的津贴和帮助。

       还没有根据地的游击队或者游击队远离自己的根据地去活动时,一切给养更加应该自筹。但游击队筹措给养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财政经济政策的原则,丝毫也不应该乱来。这时候游击队的给养,主要是以没收敌人的资财与汉奸的财产,及向富户募捐来维持。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向一般群众募捐。向富户募捐也应尽可能不采用强迫摊派的办法,应该说服富户自愿捐助,只有在不得已与说服无效时,才可以指定富户摊派若干金钱、粮食。游击队绝对不应该经过村长、区长或商会等去摊派捐款、粮草,必须直接向富户募捐或摊派,或者指定某家富人要出多少东西。因为经过村长等摊派,就必然要派到穷力身上,引起大多数人民对游击队的不满,这是十分值得注意的。

    游击队不独不应该向穷人摊派,而且必须在没收汉奸财产及敌人资财时分配大部分给穷人,要帮助敌人占领区域的工农群众要求改善生活的斗争(加工资、减租、减息、抗税等)。游击队在筹措给养时,有一定的鲜明的政策,有严格的纪律,不乱拿人家一点东西,就不会引起群众的恐慌与逃避,就会取得广大群众的赞扬与拥护,在游击队困难时,群众也乐意自愿的帮助;如果游击队没有一定的政策去筹措给养,随便向人派款或拿人家的东西与不公平买卖,那就必然要和广大的群众闹翻。

    二、农民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没有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参加,是不能胜利的。但是全国各地最大多数的农民都是处在救死不暇的状态中,因此,他们就更无力来救国。所以在抗战的时期中正确合理的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争取抗战胜利的最重要的一着。

    共产党从来就主张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平均分配给无地及地少的农民。这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最直接最彻底的办法。但是因为民族危机的紧迫,我们为了联合国民党及其他一切党派共同抗日起见,我们作了政治上的让步,停止我们过去直接执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个让步虽然是正确的必要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说,我们在抗战阶段中不主张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我们停止了采取暴力从下直接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但我们主张由政府采用法律命令等去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使农民获得土地,使耕者有其田。

    在游击战争根据地的区域中关于农民土地政策,我们有下列提议:

    (一)没收汉奸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

    (二)逃走的地主的土地,无租息的分配给农民耕种。

    (三)地方公有的土地,分配给农民。

    (四)颁布普遍减租的法令,规定最高租额,减租至最低限度。

        (五)保障农民佃耕土地之永佃权。

        (六)由政府认真办理水利及救灾等事。

        (七)协助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帮助贫农的耕具、种籽、牲畜等。

        (八)废止旧的农会法,保障农民有组织农民协会及言论、集会、出版之自由。

        (九)惩治敲诈盘剥农民之土豪劣绅,农村政权由农村人民直接选举,组织农民武装自卫队。

        (十)整理农民债务,禁止高利盘剥,办理低利或无利借贷。

       在彻底执行上述各项政策之后,广大农民的参战积极性是能发展起来的。虽然有些地主是不赞成的,但是为使农民吃饱饭好去救国,只好牺牲他们一点。亡国之后,地主的牺牲一定比执行这个政纲的牺牲还要大。开明的人应该赞成上述纲领。没收汉奸的土地,应该首先分给本村无地的抗日军人家属,然后再分给其他的农民。

    三、劳动政策

    抗日政府必须有正确的劳动政策,然后才能发动工人参战的积极性,同时又能发展生产。在游击区域中必有许多的失业工人需要救济,同时因为市场与外面隔绝,土著资本家可以独占市场,又造成了提高在业工人劳动条件的可能性。共产党在这些区域中对于劳动政策的提议是:

       (一)救济失业工人。

       (二)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及星期日的休假。

       (三)增加工人的工资,规定最低工资额。

       (四)保护青工、童工及女工。改善对学徒的待遇。

    (五)规定资本家对工人疾病、死亡及各种不幸事件的抚恤救济办法,或实行社会保险。

    (六)禁止克扣及罚工人的工资,禁止包工头的残酷剥削,禁止打骂及虐待工人,解散厂警队,组织工人自卫队。

       (七)保障工人集会、结社、出版、罢工之自由,承认工会在法律上的权利,及订立团体契约权。

    (八)颁布保护农村雇农的特别法令。

    在政府机关中废除薪饷制,但对于工人工资的制度绝不能废除,政府保障劳动条件的改善,颁布劳动法,并首先在政府工厂中执行,工人就会为了提高生产而发展高度的劳动热忱。因此,政府的劳动政策是以改善工人职员的生活,提高工人劳动热忱,增加生产为原则的。

    四、内务政策

       抗日政府的内务政策以肃清汉奸,保障尽可能广大群众参加抗日战争,及逐渐破除封建关系为原则。

       在这些区域内应宣布与日本断绝国交,因此,凡与日本帝国主义发生关系的,在这些区域都是违法的。汉奸是接受日本帝国主义的指使,来反对和破坏中国抗日战争的人。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投降日本帝国土义,并接受日寇的指示而工作的人,也是汉奸。但是有许多无法逃避的人民,不得不在日寇强迫下而表示投降的,甚至被日寇强迫从事劳役与守望的,这些人均不得称为汉奸一律处办。因为日寇的压迫,有时人民还不得不向日人报告游击队的行动,游击队还应该谅解人民的苦衷,不使人民为难,组织人民向日人谎报等。

       在这些区域内的内务政策应该是:

        (一)处汉奸以死刑。

        (二)处罚阻碍与破坏群众抗日救国运动的官吏,豪绅及厂主。

        (三)改组原来的警察民团,并将他们编入抗日游击队。组织特别的人民自卫队来维持地方秩序。

        (四)改组法庭,法官民选。

    (五)颁布法令——宣布婚姻自由、信仰自由、禁止大烟毒品,禁止缠足,禁止人口买卖等。

     (六)组织地方的人民警卫,实行守望放哨及通行证。

    (七)抚恤因抗日而牺牲的家属及残废者,救济难民。 

    (八)优待抗日军人家属。

    (原载《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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