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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南区税务局稽查印花税暂行规则 (1939年)
    来源:  更新时间 : 2026-04-13

    一、本局各县稽查印花由本局及各县政府各税务股等机关负责办理,随时随地严密执行,不得预告徇情免查。

    二、稽查分检查、抽查、督查三部。检查由县政府办理,抽查由税务股办理,督查由本局派员办理。

    三、检查人员由县政府遴选操行廉洁、熟习税法者充任之。抽查人员由税务股遴选人员兼督查人员由本局派员办理,或委各税务股主任兼之。

    四、凡违犯印花税条例者,无论何人均得告发。稽查机关接到报告,立即派员携带检查证或令文会同自卫队,于日出后日入前在商店内执行,不得拦阻或侵入住宅,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抽查员执行手续与检查员同。督查员应督促抽查员或检查员严密办理,必要时得会同自卫队自行督查。

    六、稽查时对当时[事]人应以和平态度说明事由,令将应贴印花凭证交出检查,不得操切从事,如在箱内贮存凭证,应令当事人自行取出,共同检查,如有违抗应耐心劝导,倘仍不服的强制执行之。

    (略)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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