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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南区征收外货入境税办法 (1939年)
    来源:《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  作者:  更新时间 : 2026-07-27

    第一条  本办法为平衡贸易,限制资金外溢并参酌各地情形定之。

    第二条  凡敌区所产制之货物及其他舶来品均以外货论,依其性质为标准,照左列税率按货价征收之。

    A. 必需品征5%。

    B. 非必需品征10%。

    C. 奢侈品征20%。

    D. 敌人货物除必需品、军用品按5%征收外,其余一律没收之。前项货物价由商人按买价报明征收机关核实征收,如有隐匿货价规避税款情事,得按所报货价由贸易局收买之。

    第三条  凡以外货输入本区各县销售者,应向入境第一征收机关报明品类、数量及价格,经查验相符合,照第二条规定税率纳税,挚[掣〕给联单。并应于第二征收机关裁尾及销地呈验税票,以便稽查。如入境地点未设有征收机关报纳,得向经过地或销地之征收机关纳税款。

    第四条  凡已纳税之货物应由征收机关填给本署所领税票。只要单货相符,无论运销何县,不再收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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