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冀南区征收棉花运销救国捐及不资敌货出境税暂行办法 (1939年)
第一条为活泼农村经济,畅舒土产原料防止资敌起见,凡棉花运销输出境域,加以严格的统制。
第二条凡本区域所产之棉花的运销以及运销其他抗日区域者,得先由该商申请登记。经许可后给予查验证书,始准运销。
第三条在准予自由运销冀南抗日区域或运其他抗日区域内者,须先登记并正当的交纳救国捐,以价格为标准,暂按每百斤12元,净花每百斤三四十元,捐5%。运销其他抗日区域者,必须有县政府及战委会的确实证明,始准运销。
第四条 棉花自由运销,经过登记后,纳救国捐取得征收机关的查验证书后,得由该起运地方之村公所及战委会查考后,发给放行之通行护照,以凭检查。
第五条 在输入[出〕冀南区境,运销欧美各友邦,必须要有各该买主国籍领事馆的切实证件者,才准登记,经过纳税手续后,得以输出。
(略)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冀公网安备 13040302001375号